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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外专外教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14 管理员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专外教的管理,充分发挥外专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上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     外专外教的聘请
(一)校聘外专外教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工资、旅游休假补贴、交通、住宿、基本医疗等)由学校支付。体检、保险、签证等费用由外专外教自付。
(二)学校根据要求聘用外专外教单位的实际需求,经校主管校长批准,校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国际交流处将校聘外专外教的指标分配给有关教学单位。聘请外专外教应优先考虑有教学经验、身体健康的老师。
(三)聘请外专外教的联系和初选工作,由所聘学院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聘用计划,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对外联系,于每年10月下旬和5月下旬前将下一学期的聘请计划和初步选定的聘请对象的有关书面材料(外专外教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所在国的教授的推荐信、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报送校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可向要求聘用外专外教的学院推荐外专外教人选,供其选用。
(四)国际交流处督促尚未完成外专外教聘用计划的教学单位对外联系、努力完成聘用计划,负责审查聘用单位上报的外专外教的书面材料,确定聘用对象,办理校聘的上级报批手续,并将外专外教的报批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学院。
二、外专外教的待遇:
     博士(教授)    6000元人民币/月
     硕士(副教授)  5000元人民币/月
     学士(讲师)    4200元人民币/月
注:具有博士学位,对学科建设有重要贡献,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月。
外专外教到校工作满一个月方可领取工资。外专外教带薪休寒暑假。
三、外专外教的住房条件
外专外教公寓住房配备卫生间、厨房、电视、空调、电冰箱、电话、宽带、衣柜、书桌、床及床上用品等基本生活设施。
四、外专外教的旅游补贴
外专外教每学期结束时可领取1100元人民币旅游补贴,于放寒暑假前一周内发放。
五、外专外教的国际交通费
外专外教工作满一年,学校提供单程国际机票。   
六、外专外教的聘用管理
(一)落实管理人员
国际交流处和相关学院均须指定一位领导和一位助理,专门负责外专外教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还须为每一位外专外教指派政治可靠的骨干教师作为其合作教师,协助其工作。
(二)国际交流处的管理职责
   1、负责办理所聘用的外专外教居留证和出入境手续。
   2、向聘用单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
   3、深入了解聘用单位使用外专外教的情况,协助解决聘用单位发现的问题。
4、向外专外教说明其聘用,在其到校一周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5、在外专外教来校前通知校国际交流中心外教公寓派人整理住
房,确保房内干净整洁,一切设施完好无损。
6、派助理到机场迎接,安排好外专外教住宿。向外专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和教职工,帮助外专外教尽快熟悉工作环境。聘用单位应允许外专外教在本单位免费打印和复印上课所需要使用的讲义等有关材料。
7、通知所聘单位向外专外教详细说明教学任务、要求和工作职责,并要求外专外教在开学第一周递交教学计划(外专外教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定为每周14—16节)。聘用单位领导要认真审定其教学计划和使用教材(包括参考书、影视及其它材料),确保无政治倾向和宗教色彩等有违国家法令的内容。向国际交流处递交外专外教工作安排情况表、外专外教课程表和教学工作计划。
8、向外专外教介绍和宣传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学校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我校的规章制度。
9、协助所聘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好内外有别及保密教育。
10、充分利用外专外教的资源优势,开展讲座、科研等活动,以提高本单位教职工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和水平。
11、建立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并在学期末进行教学评估,并要求其递交学期工作总结。
12、督促所聘学院学期结束一星期内,须向国际交流处递交外专外教本人的教学工作总结和单位的聘用工作总结(内容须包括对外专外教的教学评估)。
13、在外专外教受聘期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及时上报市、省外事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一)外专外教工作满一年,较好完成教学任务,学校提供单程国际机票。外专外教应于来华前在其所在国自行购买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校聘外专外教,必须用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教学工作或本单位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不得安排其出差或在校内外进行有偿的上课、讲学或讲座活动。
(三)外专外教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和我校寒暑假休假待遇,每年可享受一次重要宗教节假日两天;要求过其本国国庆节者,可允许休假一天。
(四)尊重外专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严禁其以教学名义在学生当中散发带有宗教与政治色彩的传单和书籍。
(五)关心外专外教的生活,在重要节日或其生日、生病期间应表示庆贺或慰问。
(六)外专外教要求调课、请假,须报告学校国际交流处。请病假要出具医生证明,病假在一周以内的,薪金照发。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教学的,应作自行解除合同处理。请事假要按日扣发薪金;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未经聘用单位许可而擅离职守,旷职1天,扣发3天薪金。如因事无法继续教学的,取消假期旅游补贴和当月薪金。
(七)外专外教休假期间外出旅游,聘用单位须了解其去向并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报告。
(八)外专外教的住房,聘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九)外教入住时间为开学前两周,在放假两周内退房。超出此规定时间退房者,按学校有关标准收取住宿费用。外教入住时,外专外教国际交流中心应收取其50元(人民币)住房钥匙押金;外专外教工作期满离校时,中心须认真检查房内设施。如房内设施有损缺,应向其索赔修复有关设施的费用。
 
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其最终解释权隶属我校国际交流处。本办法仅适用于来我校有关院系工作但不享受学校在编教师待遇的外专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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